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