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