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经济损失、环境污染或者不良影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