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五十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循环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