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清洁生产企业标志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再生产品。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