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发展和改革、环保、土地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产业政策,将淘汰落后产能置换出的能耗、环境容量、建设用地等指标,优先配置给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和循环型企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