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鼓励和支持已有产业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布的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工艺、设备名录及相关规定,组织认定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循环型企业和产品,并定期在本市主要媒体予以公布。

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循环型企业和产品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