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四十七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已有产业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布的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工艺、设备名录及相关规定,组织认定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循环型企业和产品,并定期在本市主要媒体予以公布。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循环型企业和产品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