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在制订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肥、节药、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单列循环经济项目计划,并采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循环经济项目建设。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武汉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应当优先支持本市的循环经济发展。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