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环境保护资金、城建和墙改资金、农业发展资金以及再生资源补贴等资金时,应当优先安排用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的资金。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