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环境保护资金、城建和墙改资金、农业发展资金以及再生资源补贴等资金时,应当优先安排用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的资金。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