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下列事项:

(一)重点工程和项目的实施;

(二)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

(三)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企业、社区的建设;

(四)产品技术标准制定和目录编制、宣传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五)国家、省循环经济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推进;

(六)其他重点事项。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