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再利用与资源化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管体系。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许可证的专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用作食品或者食品原料。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