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管体系。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许可证的专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处置。

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用作食品或者食品原料。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