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再利用与资源化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支持再制造产业的发展。加强对从事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生产企业的服务。加强对废旧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电机、机床及工业易磨损件等产品回收、再制造和再利用的管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