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弃物和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支持推广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等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