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和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支持农副产品加工废弃物、农作物秸秆、废旧农地膜的回收和综合利用。

支持沼气、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畜禽粪便综合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