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再利用与资源化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