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和景观照明、建(构)筑物外的灯饰工程、户外灯箱、广告牌和公共场所照明应当采用高效节能或者新能源灯具,合理确定照明标准,科学控制开关时间。

新建、改建的交通标志应当采用太阳能、夜光材料等节能技术。

鼓励居民使用节能灯具。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