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布局建设公共交通场站,将公共自行车纳入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推进不同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引导公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出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非机动车道。

鼓励购买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新增、更新公务用车、公共汽车,应当配置一定数量的节能环保型汽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型汽车的充电等配套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