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减量化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事业用水实行装表计量计价;有条件的,应当使用江、河、湖泊、塘堰的水或者再生水。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