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钢结构。鼓励建设单位提供产业化装修的成品房。
道路、桥梁、广场、隧道等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物在设计使用年限内,除因安全隐患和公共利益外,不得拆除和改造;确因安全隐患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或者改造的,应当进行评估和论证,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后正常使用的,十年内不得再次装修。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