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能源消耗、用水、建设用地、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节能评估、水资源论证、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或者未通过节能评估、水资源论证、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审查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节能和环保验收。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