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企业应当按照清洁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从源头减少或者避免生产过程中废水(液)、废气、废料、废渣和余热、余压等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合理调配和使用能源资源,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率。

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高能耗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