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减量化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将节能服务产业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用能单位与专业节能服务企业合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实施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