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节能减排的有关规定,分别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年综合能源消耗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用能单位),下达年节能量目标和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有关规定,对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下达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各区人民政府、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量,减少碳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鼓励对核定的节能量、二氧化碳减排量和污染物减排量实行有偿交易。具体办法分别由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市环保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