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年综合能源消耗量、车辆拥有量、货物吞吐量、营业面积或者在校生人数等达到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单位,应当建立能源信息化管理系统。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能源信息化管理技术规范,为前款规定的单位建立能源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