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