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分布、城市规划、环境容量、生态和经济功能区划等条件,统筹规划、建设产业园区,引导企业向园区聚集。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报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产业园区的入园企业应当符合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