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循环经济工作中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二)建立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设立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循环经济发展的情况;

(三)建立推进循环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实施的制度;

(四)建立举报、投诉、咨询服务制度,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提供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