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公众意见。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评估结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