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村民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人担任房屋安全管理员,负责辖区内村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巡查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安全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