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人担任房屋安全管理员,负责辖区内村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巡查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安全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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