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村民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区建设、规划、房管、城管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村民自建房屋在村庄规划、建筑规范、施工质量等方面逐步推行规范化管理,向村民提供备选房型,引导村民选择有资质单位设计的方案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房屋保修责任,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