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阻挠、干扰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鉴定期间不得停止原已采取的房屋使用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