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鉴定前出示执业证件,鉴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房屋安全鉴定书》应当由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书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