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房屋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不是危险房屋且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