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既有建筑幕墙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与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一)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二)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