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一)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三)房屋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四)防治白蚁;(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六)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