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安全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将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书面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实行自治管理的,其安全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