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第七条有效本市建立以急救中心和急救站为主体,以群众性救护组织为补充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急救中心包括市急救中心,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急救中心(以下简称区急救中心)。急救站包括市急救中心所属急救站、区急救中心所属急救站和网络医疗机构急救站。网络医疗机构急救站是指接受急救中心指挥调度、设在医疗机构的急救站。急救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