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110”、“119”、“122”、“12345”等应急系统得知有需要急救的伤病员时,应当及时联系急救中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时,可拨打“120”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电话进行呼救。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