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急救人员应当将伤病员送至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并及时与接收的医疗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救治,对急救站送达的伤病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