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网络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所属急救站正常运转,对其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其因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