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风景旅游区、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救护组织,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急救知识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