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急救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及时救治急、危、重伤病员;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

(四)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急救技能培训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