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举办者和校长,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