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民政、财政、价格、人事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