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举办者和校长,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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