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第二十五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