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实施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补助;

(三)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促进民办教育的经费资助。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时进行调整。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