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第二十条有效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先进评选、医疗保险、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本省户籍在本市民办学校接受初级、高级中等教育的毕业生,可以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参加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按照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类学生同等标准的免除学杂费待遇。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