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第二十一条有效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民办学校学生办理注册、缴费手续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退费手续。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