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九条有效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